土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應以申請期限截止日為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應以申請期限截止日為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其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前經本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釋,應以申請期限截止日(10月7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2日)為審核基準日,倘該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星期六而順延至10月9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4日),則該日申請之案件,亦應以10月9日為審核基準日。(財政部85/02/06台財稅第8500168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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