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持分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茲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准予受理。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2/06/19台(82)內地字第8208150號函略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合於同法第1項之要件,並履行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即屬適法,故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八、(四)(編者註:現為第九點(三))規定:『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準此,持分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未辦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自應受理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其屬共有人繼承部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07/16台財稅第82027637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a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