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持分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茲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准予受理。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2/06/19台(82)內地字第8208150號函略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合於同法第1項之要件,並履行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即屬適法,故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八、(四)(編者註:現為第九點(三))規定:『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準此,持分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未辦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自應受理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其屬共有人繼承部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07/16台財稅第820276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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