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判決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後撤銷改依協議申報分割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依判決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後撤銷改依協議申報分割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君持憑法院命為履行登記之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後,申請撤銷,再依全體共有人協議結果提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規定審核其移轉現值。說明:二、查據法院命為履行給付之判決,所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案件,其土地所有權須俟完成移轉登記時始生移轉效力,與民法第759條所稱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有別。若共有人之一持憑法院命他共有人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後,申請撤銷,再依全體共有人協議結果,提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時,尚非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自仍應予受理,並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規定審核其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03580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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