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增值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增值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貴轄××公司前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應納土地增值稅依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編者註: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准予記存在案,現又與○○公司合併新設△△公司,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移轉△△公司一併辦理記存。(財政部73/06/21台財稅第545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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