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申報移轉現值後因不符記存規定如何撤銷申報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合併申報移轉現值後因不符記存規定如何撤銷申報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與○○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其隨同移轉之土地,因不符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申請撤銷時,應無需檢附經濟部核准撤銷合併之有關文件。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2/02/10經(82)商203425號函略以:「公司因合併而解散,即發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效果,主管機關核准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除該行政處分有瑕疪或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外,尚難撤銷原所為之合併變更及解散登記。」,是以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申請撤銷,仍請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辦理。(財政部82/02/26台財稅第8200609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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