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前核定開發之區內建物完成後得減免稅
釋函標題: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前核定開發之區內建物完成後得減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應有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函示略以:「按『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所明定。本案○○特定區計畫為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自有上開條例第25條減免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規定之適用。」本部同意上揭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7/03/03台財稅第871932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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