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課稅規定。說明:二、有關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課稅規定如次:(一)所得稅部分:(略)。(二)土地增值稅部分: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始得徵收或預繳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29條所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前述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並非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典權,依上開稅法規定,尚無土地增值稅課徵問題。2.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是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將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三)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是「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物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如係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始得依上揭法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88/09/27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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