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用地逾期申請免稅如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仍可免稅
釋函標題:
古蹟用地逾期申請免稅如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仍可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祭祀公業蕭○○所有○○地號等2筆土地,其地上建物「○○蕭宅」經內政部指定為第3級古蹟,因管理人逾期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可否准予補辦申請一案。說明:二、查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依同規則第24條規定,固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惟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是以,本案「○○蕭宅」用地,如經查明符合上揭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仍得依法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8/01/13台財稅第880007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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