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交換土地確屬虛偽冀圖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者不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經查交換土地確屬虛偽冀圖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者不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沈君以其所有○○號土地,與其兄長交換××地號土地,是否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按交換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退稅,前經本部88年9月29日台財稅第881945916號函釋有案。惟查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上開規定,亦適用於稅法。是以,本案如經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該交換土地確屬虛偽,冀圖墊高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以減少再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應無該條文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2/12/04台財稅字第09204567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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