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按比例扣除改良費用
釋示函令標題
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按比例扣除改良費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僅將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其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應按改良土地總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說明:二、查土地移轉,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將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扣除,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關於土地改良費用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應以工務(建設)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為準(編者註:詳參現行細則第51條);惟因同一筆(同一地號)土地,雖僅作部分之改良,其土地之增值,應及於整筆土地,故其改良費用,自應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倘土地整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自漲價中一次扣除,殆無疑義。若土地僅係部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自應按整筆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額中扣除,始屬公允。(財政部70/05/13台財稅第338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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