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部分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出售如何計算扣除額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捐贈部分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出售如何計算扣除額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蔡○○等4人所有土地,因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剩餘土地出售時,如何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算土地漲價之扣除額一案,應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得作為土地改良費用,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中減除,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該捐贈土地之比率,應視土地使用變更所依據之法令而定;至個別所有權人捐地之比率,尚不影響其適用上揭規定之權利。(二)捐贈土地公告現值之減除,參照本部70/05/13台財稅第33814號函規定,應按其餘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財政部84/09/21台財稅第841647815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