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退稅之適用

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退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退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呂○○君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一案,請依本部79/11/10台財稅第790710657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前經本部79/11/10台財稅第790710657號函釋在案。本案呂○○君戶籍原設於所有之房地,其於87713日另行購買土地,並於同年914日將戶籍遷至該處,致8958日立約出售原有土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依該函規定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本部72/08/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有關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須遷居而遷出戶籍所為之規定,與本案呂君之戶籍遷往新購土地之情形仍屬有別,併此指明。(財政部89/09/25台財稅第0890456335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