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9/11/10台財稅第790710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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