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申請依國有財產法免稅時尚無減免規則有關期限之限制
釋函標題:
國有土地申請依國有財產法免稅時尚無減免規則有關期限之限制
釋函內容:
依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及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準此,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國有土地,應優先適用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而現行國有財產法並未規定該免稅案件之申請期限,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之減免程序,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同規則第7條至第17條之申請減免案件,尚未及於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減免之案件。有關教育部接管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之省有學產土地,於土地所有權變更為中華民國後,嗣該部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稅,如經查明符合該條免稅規定者,應准予受理。(財政部93/03/01台財稅字第0930470492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