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者,應准其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財政部71/08/11台財稅第359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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