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現值案件之撤銷應由申報雙方共同為之
釋示函令標題
申報現值案件之撤銷應由申報雙方共同為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本案納稅義務人陳君,以誤將其所有不在買賣範圍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一併交由買受人高君辦理產權移轉申報。事後發覺,遂請求將該項錯誤買賣撤銷,經台北地方法院予以認證後,並已通知對方高君,表示撤銷該項買賣之意思。惟查陳君所持之法院認證書,雖能證明其已依民法第88條規定,向買受人撤銷其原所為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但既據其函稱,買受人拒絕撤銷原與其共同所為之移轉現值申報,可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是否得依照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原所為之意思表示,尚有爭執,且其申請撤銷原申報現值,與「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不符。從而對於出賣人陳君單獨持憑法院認證書,要求稽徵機關註銷其原與買受人共同申報之現值申報,以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自不得准其所請。(財政部70/10/08台財稅第385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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