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適用上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三、本案陳○○君所有農業用地,於90年2月27日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既經所轄○○鄉公所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嗣於拍定後該農地並因違反使用管制而由該管縣政府裁處罰鍰在案,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財政部91/08/21台財稅字第09104552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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