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因受贈人將土地贈與之債權讓與而取得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私校因受贈人將土地贈與之債權讓與而取得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訂立土地贈與契約,受贈人將債權讓與給私立學校,經私立學校對贈與人之繼承人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系爭土地應移轉登記予私立學校,並非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5/06/01台財稅字第09504738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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