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0/16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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