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徵空地稅有關之執行事宜
釋示函令標題
暫停徵空地稅有關之執行事宜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行政院決定空地稅暫停徵,其有關執行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空地稅暫停徵之有關執行事宜如下:(一)台灣地區已課徵空地稅之土地,自民國74年期起暫停徵。(二)台北市及高雄市內確有特殊原因未能於限期內建築使用之空地,符合「台北市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照價收買處理原則」及「高雄市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處理原則」,暫緩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者,於其不能建築使用之原因消失後,如仍未建築使用者,一併暫停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財政部74/09/25台財稅第22638號函、內政部74/09/25台內地字第3458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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