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孔子廟」,管理機關為○○縣政府,依孔廟財產保管規則第七條「孔廟田地非經內政部轉呈核准不得處分」之規定,可視為公有土地,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台灣省財政廳54/12/03財稅二字第2285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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