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夫妻先購持分共有自宅用地後售公同共有自宅用地如何退稅釋疑

夫妻先購持分共有自宅用地後售公同共有自宅用地如何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先購持分共有自宅用地後售公同共有自宅用地如何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林○○夫妻先購買持分共有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公同共有自用住宅用地,如何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乙案,請依照說明二辦理。說明:二、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又同法第1040條規定:「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夫妻各得共同財產之半數」。本案林○○夫妻出售之公同共有土地,其公同關係成立之原因據報係私下協議,如經查明其屬夫妻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於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共同財產之分配,如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應依其規定或訂定,如法律無規定或契約無訂定時,夫妻各得共同財產之半數。本案可按上開財產分配情形計算各人原出售土地地價及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予以核算應退稅額。惟如經查明林君夫妻並非採夫妻共同財產制,僅就系爭土地及地上建物私下協議為公同共有時,應向其查明該公同共有契約約定各人之權利義務如何?再據其約定情形核計應退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3/09/14台財稅第8316101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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