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先購地後售與親屬經核以贈與論課稅如符自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先購地後售與親屬經核以贈與論課稅如符自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先購地後售與親屬經核以贈與論課稅如符自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君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與其妹之土地,雖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惟既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編者註:現行法只限於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核釋有案。準此,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雖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惟既經查明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3/10/05台財稅第8316127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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