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
釋示函令標題
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林君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始提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繳納稅款案,如經查明該土地確實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免稅要件,請依照本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7607號函辦理;惟於核准退稅時應函知其後之買受人,提示上揭條項規定。(財政部93/03/24台財稅字第0930471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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