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用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仍列為公設保留地其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交通用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仍列為公設保留地其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於88年間出售○○號等2筆交通用地,既經貴府都市發展局認定該等土地於尚未完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前,仍應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內政部營建署91年11月19日營署都字第0912917884號函略以:「公共設施用地雖經奉准撤銷徵收,惟尚未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其土地使用仍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管制,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應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本案土地於80年4月13日經都市計畫公告為交通用地,都市計畫內載明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雖於移轉前已確定無需使用該交通用地,不再辦理徵收,惟因移轉時土地並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參照上開內政部營建署函及本部8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880079263號函規定,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2/12/01台財稅字第0920480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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