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非屬課徵範圍)之規定,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二、查民法刪除第1167條之意旨,不在增加稅負,而在解決與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8條之矛盾,使條文前後法理一致。至於多人分割遺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75/03/07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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