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本部7537日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4/02/23台財稅字第094045141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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