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土地重劃後另購地再辦分割後出售可扣除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標題
持分共有土地重劃後另購地再辦分割後出售可扣除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陳君所有○○段505、507及513地號持分共有土地,於79年3月26日辦理重劃,嗣於重劃後84年再購入同段533地號土地,復將該4筆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分割後陳君取得533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於85年5月20日出售該筆土地時,其原屬505、507及513地號部分,如經查明係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除該3筆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財政部86/03/03台財稅第8600772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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