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免稅

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載明取得方式為「徵購」或「獎勵投資」取得,其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准內政部88/02/01台(88)內營字第8872226號函略以:「查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非都市計畫法第50條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前經本部87/06/30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在案,準此,都市計畫書規定以「獎勵投資」方式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在未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以前,自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至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購」方式取得之「道路」及「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3種方式取得』,上述道路及體育場非屬公用事業設施,且鑑於該等公共設施用地過去極少以購買方式取得,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參酌貴部87/08/15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決議之意旨,似宜比照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本部同意該部意見。(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00792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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