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計劃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本部「研商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徵收前之移轉』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1份。(財政部87/08/15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
附件:財政部研商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徵收前之移轉」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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