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滯欠案件如未合法送達不得逕行註銷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增值稅滯欠案件如未合法送達不得逕行註銷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納之滯欠案件,稽徵機關通知土地移轉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或撤銷原申報案之文書,如未經合法送達當事人,不得逕行註銷其申報案及查定稅額。(財政部77/04/13台財稅第7700970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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