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撤銷現值申報未經核准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應如何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移轉撤銷現值申報未經核准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應如何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土地買賣雙方吳○○、許○○君於89年2月21日向貴處申請撤銷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旋於同年月23日又申請註銷該撤銷案,得否准予註銷之關鍵,在於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時,原土地買賣契約是否已解除?據查報吳君等2人申請撤銷時所附協議書記載:「現因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撤銷該所有權移轉」,其買賣契約是否解除,未臻明確,是以,本案應再探查當事人之原意,如上揭記載係指解除買賣契約,則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之申請,一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已發生效力,亦即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已失效,無法再註銷該撤銷案;惟如其買賣契約未解除,且稽徵機關尚未核准其撤銷原土地現值申報,則仍可准其註銷該申請撤銷案。(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8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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