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使用變更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不得自移轉現值中減除
釋示函令標題
因土地使用變更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不得自移轉現值中減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價金作為地方建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費,該捐贈之金額得否比照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一案。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有關捐贈一定比率價金作為地方建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費,尚非上揭法條所定之減除項目,依法應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財政部85/11/28台財稅第850717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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