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目變更按受益程度提供之回饋金於土地移轉時無減除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因地目變更按受益程度提供之回饋金於土地移轉時無減除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程度提供之回饋金,於日後該土地移轉時,尚無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9/18台財稅第8707003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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