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分割後建屋並出售原自宅用地如何退稅及列管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購地分割後建屋並出售原自宅用地如何退稅及列管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陳○○君購地建屋後,另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2/06/30台財稅第820266005號函釋意旨辦理。說明:二、本案陳君購買○○地號土地,嗣經辦理地號分割及共有物分割,分割後取得同段○○之2地號土地並於該地建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自應以取得○○之2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日期暨該地號土地列管。(財政部82/08/14台財稅第8203632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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