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要件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要件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購地建屋,於購買土地辦竣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興建之房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應准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06/30台財稅第8202660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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