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准予補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准予補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編者註:現行法改為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期(編者註:現行法改為次年期),開始適用。惟本案所稱之土地,係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致稅捐單位仍認係供農業用地使用,向原業主課徵田賦代金,並由原業主於徵期內繳清,嗣於稅捐單位發現資料遺漏主動向地政機關聯繫補送土地異動通知書,經向○○公司改按一般用地補徵地價稅時,該公司始提出申請按工業用地課稅,類此因政府機關聯繫不週,致使納稅義務人延誤申請之情形,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規定工業用地要件者,應准補辦申請手續並按工業用地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0/10/20台財稅第388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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