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漏未歸戶應准補辦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地政機關漏未歸戶應准補辦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君67年3月間購買○○地號土地,同年4月3日及5月15日先後辦妥設籍及產權移轉登記,地政處辦理67年重新規定地價而將上開土地漏未歸戶,致未按期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補徵67年上期至68年下期地價稅可否准其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主旨所稱之土地,既經報稱係因○○市地政處辦理67年重新規定地價時而將上開地號土地漏未歸戶,且稽徵機關未按期課徵其地價稅,經納稅人查詢後稽徵機關始查明補徵其67年上期至68年下期之地價稅,情形特殊,應准土地所有權人補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之手續,如經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財政部69/06/30台財稅第351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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