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修正前已變更為行水區之土地移轉不適用農地移轉免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農發條例修正前已變更為行水區之土地移轉不適用農地移轉免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按本部85/03/27台財稅第850153795號函釋,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其於移轉時,准予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所稱「原為農業用地」,應指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於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後,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範疇之農業用地而言。本案土地既經查明於55年間都市計畫即編定為行水區,在72年8月3日已非屬上開規定範疇之土地,其移轉時,應無前揭函釋之適用。(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86/10/22台財稅第861922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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