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變更為行水區土地而仍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經變更為行水區土地而仍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01537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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