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改建後出售土地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認定之標準
釋函標題:
拆屋改建後出售土地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認定之標準
釋函內容:
查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土地,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標準,各稽徵機關在執行上間有分歧。為求步調一致,茲統一規定如左:
(一)房屋拆除改建後,在使用執照尚未核發前或在核發當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按拆除改建前房屋各層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二)在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已核發使用執照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不論建築完成核發使用執照至出售土地期間之長短,應按新建房屋各層、各戶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至於拆除改建前之使用情形,免再調查。但出售土地時,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所有權人,倘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者,應按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三)新建房屋已分層、分戶編訂門牌者,其各層、各戶實際使用情形,應以已辦竣戶籍登記之各層、各戶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予以認定。全棟房屋未分層編訂門牌者,應僅以其中一層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予以認定。
(四)房屋結構業已完成惟使用執照已否核發無法確認時,應由稽徵機關洽請建築管理機關查明辦理。(財政部74/02/05台財稅第11501號函、74/05/31台財稅第16869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