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水區土地不作農業使用原則上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行水區土地不作農業使用原則上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行水區土地經查獲部分供傾倒廢土,部分荒置未作農業使用,可否課徵田賦一案。說明:二、都市土地經編定為行水區,如屬依法不能建築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課徵田賦,但不作農業用地使用時,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自應依法改課地價稅。三、惟本案行水區土地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者,請輔導當事人申請免徵地價稅或田賦。(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76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