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之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縱閒置不用亦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標題
非都市之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縱閒置不用亦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非都市土地經依法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地目為「雜」,閒置不用,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課徵田賦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3/07/13台(83)內地字第8308246號函復略以:「按非都市土地經依法編定各種使用地之使用管制係依其使用地類別為準,而非以其地目。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2條第1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之土地。』亦無地目之限制。因此,本案非都市土地之編定使用地類別如符合前開施行細則規定,似有課徵田賦之適用。」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見解。(財政部83/08/04台財稅第8316045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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