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贈與人與受贈人於93年2月22日訂定土地贈與契約,兩人原為夫妻,惟於93年2月23日辦理離婚登記,嗣於93年5月13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申報日期雖已逾訂約之日起30日,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上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1/17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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