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時,如何適用一節,按上開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財政部86/11/20台財稅第8619264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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