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部分已減徵其餘土地再移轉時仍可減徵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劃後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部分已減徵其餘土地再移轉時仍可減徵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蘇○○君所有重劃後土地,於83年4月辦理共有物分割,蘇君取得之土地價值減少部分,即應依法減除土地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其餘土地於85年8月再移轉時,仍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規定減徵。(財政部85/10/22台財稅第8506141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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