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公園預定地變更為附條件之住宅區非屬公設保留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原為公園預定地變更為附條件之住宅區非屬公設保留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貴轄○○地號等11筆土地,原編定為公園預定地,嗣後變更為附帶條件之住宅區,雖移轉時其變更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惟因該等土地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2/11/26台財稅字第09204804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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