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小心天上掉下來的清算人頭銜

小心天上掉下來的清算人頭銜
以往公司負責人在結束公司營業後,以為從此無事而多有忽略辦理清算的程序。國稅局積極向清算人追討公司欠稅,儼然成為一項大宗業務,也讓準備退場的企業主開始重視清算工作。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做出了一個關於選派清算人的判決,攸關大眾的權益,未來也勢必要修法,在此與大家分享。
李先生是甲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唯一股東,在結束公司營業後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擔任清算人。但是在清算終結前李先生過世,全部繼承人包括女兒李小姐皆拋棄繼承。國稅局為追討甲公司的欠稅,卻又找不到繼任的清算人,只好依照公司法第81條向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李小姐擔任清算人,理由是李小姐乃原來清算人的女兒,也已成年應可擔任清算人一職。地方法院裁准了國稅局的聲請,選派李小姐為甲公司的清算人。後來雖然李小姐曾具狀表示希望法院改派他人,但法院仍以公益為理由拒絕改派。
隨後,國稅局追稅文件便如雪片般飛來,行政執行處也傳調李小姐到案繳稅。李小姐不堪其擾,只好以國稅局為被告,訴請法院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結果一審地方法院認為,依法選派的清算人並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而且基於公益李小姐不得拒絕選派也不能辭職,只有法院有權將她解任。李小姐不服,上訴高等法院終獲勝訴廢棄一審判決,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免除了國稅局追稅的惡夢。
本案一審判決雖有涉及程序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問題在於,被法院選派擔任清算人的「可憐蟲」,究竟可不可以拒絕?還是法院說了算,當事人只能自認倒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原則上是由全體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則是董事,此類為法定的清算人)擔任,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預定,或由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法院也可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而選派。本案就是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按照一審的判決理由,雖然清算人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關係,但是法院選派清算人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所以不適用委任關係需要當事人合意的成立要件,也就是不需要顧及被選任人的意願。一經法院選派就沒得推辭,非得就任不可;而且就任清算人配合國稅局辦理稅務是公益性質,所以不能拒絕也不能任意辭職。
問題就出在這裡,除了由全體股東(法定的清算人)擔任清算人以外,由章程規定或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的清算人,並沒有身分資格上的限制,譬如說一定要是股東、員工、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夠被選任或選派為清算人。如此一來,包括你我在內所有的人,都有可能莫名其妙被選任或選派至一家與我們毫無任何瓜葛的公司擔任清算人,而在過程之中全然未被徵詢是否願意擔任,其後也不能辭職,猶如天上隨時會掉下一份禮物,叫做清算人頭銜,躲都躲不掉。
姑且不論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層次。其實早些年高等法院就有判決認為這種選任或選派必須按委任關係成立的要件,由當事人承諾願意擔任清算人才算數,而且當事人也可以隨時辭任,經濟部也有過類似的函釋。所以除了法定的清算人(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沒得拒絕以外,被選任或選派的清算人當然可以選擇不去接燙手山芋,畢竟從天上掉下來的通常不會是好禮物。另一方面,所謂公益的理由實在更令人難以理解。儘管一般小公司的清算作業並不複雜,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辦理程序?又有多少人有空可以隨時應召到國稅局喝咖啡、做「公益」呢?公益的光環還是讓法律與會計專業人士頂在頭上吧。
有幸的是高等法院最後做出了合理合情的判決,讓當事人解除了清算人的桎梏、擺脫國稅局的糾纏。
工商時報 蘇德棋 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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