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繼承住輔會配售之住宅基地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繼承住輔會配售之住宅基地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住輔會配售之住宅基地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配售予陳○○之住宅基地,因地價未繳清致未完成移轉登記,嗣陳君死亡後由繼承人繳清地價並登記為繼承人名義,其後再移轉時,如經查明該土地確係配售予被繼承人,並合併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核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則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84/01/24台財稅第8400059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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