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分期付款取得市民住宅所有權後出售其原地價之認定

分期付款取得市民住宅所有權後出售其原地價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分期付款取得市民住宅所有權後出售其原地價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函陳民國49年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市府購買之市民住宅,於63年付清全部價款取得所有權後再出售時,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應以53年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所出售該項土地如符合同條例第37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之要件者,並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財政部65/04/22台財稅第325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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